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进取,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减、免、补〞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2.国家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3.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4.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500元、3500元、5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到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等32个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滋蕙计划项目。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滋蕙计划项目,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资助标准为: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二、校内资助政策
1.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若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2.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3.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1000元/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遭调家庭突发变故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4.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2500元/人,按班级人数2%比例组织评审;一等奖2000元/人,按班级人数5%比例组织评审;二等奖1500 元/人,按班级人数10%比例组织评审;三等奖1000元/人,按班级人数20%比例组织评审。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的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5.学费减免:在籍在校孤儿学生每生每年减免学费10000元。
残疾退役军人学生原则上全额减免学费。符合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条件的,可先为其申请办理服兵役资助,如实际资助标准低于学费标准,缺口部分由学校从校内资助提取经费予以解决。
6.考研奖励:考取国内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每人奖励1000元。
(若国家或省级有新的政策出台,以新出台政策为准)。